关于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氨纶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6年10月1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氨纶征收反倾销税。最近,经我国调查机关同意,英威达(新加坡)的英文名称修正为invista singapore fibres pte.ltd.。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8年9月22日起,对原产厂商为英威达(新加坡)(英文名称:invista singapore fibres pte.ltd.)的进口氨纶,海关按照10.85%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原产厂商为英威达(新加坡)(英文名称:invista (singapore) fibres pte. ltd.)的进口氨纶,海关按照“其他新加坡公司”61%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氨纶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2006年第58号公告和2008年第38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8年第68号公告 //www.customs.gov.cn/portals/0/zsgg/8公告71fj.t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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