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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令2008年第14号

商务部令2008年第14号
  为规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涉及易制毒化学品、计算机、监控化学品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均应依照商务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9号令)的规定执行。
  本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商务部部长 陈德铭
                        二00八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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