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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决定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9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嘉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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