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刑事辩护律师李淑娟 刑法常见罪名之开设赌场罪
发布日期:2014-11-06 作者:
一、概念。
开设赌场罪,是指为他人赌博设立、提供场所的行为。它是2006年6月29日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六)》中将“开设赌场罪”从赌博罪中分离出来成为新罪名。
二、量刑标准。
1、开设赌场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管,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3—10年并处罚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2)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3)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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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5年5月13日)
1、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2、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3、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5、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6、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