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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发表的最高法院案例:未经他人同意“录音证据”,有效吗?
发布日期:2024-10-14    作者:
李某某与白某某等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案(2013)民提字第23号最高法院认为,本案诉讼期间,李生堂提交了一份其与白正祥之间的通话录音,该录音内容清晰、连贯,没有明显的变造或技术处理痕迹,白正祥虽然主张该录音证据内容有疑点、不能作为判断两人实际通话内容的根据,但一审质证时其认可该录音是其本人的声音,原审期间其对存在通话的事实及录音的真实性未予否认,亦未申请司法鉴定,故本院对该录音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不予采信该份录音证据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点评:对真实性未及时提出质疑,也未申请司法鉴定的,法院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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