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三条和第四条分别规定: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6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十条规定: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